出海资讯2026/10/12302 阅读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迎来重大修订:资质+核准+合规三位一体

10月10日商务部发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首次建立资质管理制度、引入项目核准制、全面强化海外经营合规,对出海工程企业影响深远。

⚖️ 政策解读 · 出海合规前沿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迎来重大修订
资质管理+项目核准+海外合规三位一体

2026年10月10日,商务部发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11月9日

2026年10月10日,商务部正式发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9日。这是该条例自2008年颁布、2017年小幅修订以来的一次系统性大修,标志着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监管正从"备案为主"转向"资质管理+项目核准+行为规范"三位一体的新治理框架。

此次修订背景深刻:近年来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规模持续扩大,2026年1-8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保持稳健增长;与此同时,企业海外经营中低价无序竞争、工程质量纠纷、商业贿赂、劳务违规等问题也时有暴露。修订草案从资质准入、项目审查、海外经营行为、劳动者权益保护、信用惩戒五大维度全面升级监管要求,对正在或计划"走出去"的工程企业影响深远。

💡 核心要点 修订草案新增了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质",这是2008年版条例完全没有的内容,意味着对外承包工程将从过去"只要备案即可"转变为"必须取得资质",准入门槛显著提高。

发布机关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起草)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0日
反馈截止2026年11月9日(共30天)
反馈渠道商务部官网互动交流栏目 / 邮件hzs_gcc@mofcom.gov.cn / 传真010-65197992 / 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合作司
原条例版本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小幅修订
修订定位系统性大修,新增资质管理专章,调整法律责任结构

01变化一:建立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管理制度

这是本次修订最核心、影响最大的变化。修订草案新增第二章"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第七条至第九条),在原条例完全没有资质门槛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资质准入体系。

1. 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必须取得资质

修订草案第七条明确规定: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备案,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质,并在资质等级和类别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对外承包工程活动。未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对外承包工程。部分类别资质需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2. 资质申请需满足六项条件

修订草案第八条列出了申请资质的硬性条件:

境内法人资格 申请主体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资金、技术、人员、业绩与国内资质 需具备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资产、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经营业绩、国内相应资质等条件。
安全防范与合规管理体系 需建立与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机制和合规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首次写入法规层面的硬性要求。
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能力 需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经验能力,国内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水平评估良好。
良好商业信誉 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其他法定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风险提示 各类别资质等级标准和具体承包范围将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持续关注配套细则的出台,提前评估自身是否满足条件。

3. 建立信用记录与失信惩戒机制

修订草案第九条要求商务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信用记录,记录单位资质、业绩、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02变化二:新增项目核准制度,一般项目备案+特定项目核准

修订草案对项目准入环节进行了重新设计。原条例仅在第二十七条简单提及"特定工程项目需经商务部批准",本次修订则在第十一条建立了完整的项目备案/核准二元管理制度。

项目类型管理方式审查主体审查要点
一般项目备案制商务主管部门材料完整性、资质合规性
其他项目(特定项目)核准制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外经贸关系、产业布局政策、安全风险、行业有序发展等

核准制的关键要点

事前审查 项目核准在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之前办理,未完成核准不得对外投标或签约。
多部门会审 核准过程中,必要时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有关商会、境内金融机构等可结合职责提出意见。
重大项目风险会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可在项目核准前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风险会商。
10亿美元以上项目会商 延续此前《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规定,合同额10亿美元以上项目在办理手续时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先行风险评估。

💡 核心要点 这意味着,未来对外承包工程不再是"企业自主决策、事后备案",而是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涉及敏感国家地区的项目,都要事前接受政府审查。企业出海节奏需预留审批时间。

03变化三:全面完善海外经营行为规范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对企业海外经营行为作出了系统性扩充,从原来简单的"不得低价承揽、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商业贿赂"三项禁止,扩展为全方位合规要求,同时将"廉洁合规"正式写入法规。

规范领域原条例修订草案新增/强化内容
竞争秩序禁止低价承揽、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增加"不得损害其他单位商业信誉、侵犯商业秘密",明确禁止"通过欺诈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廉洁合规未单独规定明确"加强廉洁合规建设",将反腐败要求从单一商业贿赂扩展到全链条廉洁经营
禁接项目无新增:不得承揽赌博类、涉电信网络诈骗类工程项目
劳务分包未限制新增: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不得将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分包后总包对劳务管理负总责
劳动报酬未规定总包垫付责任新增:分包单位拖欠外派人员报酬的,由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
外派人员合同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增加劳动合同信息备案要求,总包对分包单位用工和报酬支付承担监督责任
出口管制未提及第三十条新增"出口管制"事项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04法律责任全面升级:罚款上限提高、处罚手段丰富

法律责任章节(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整体重塑,处罚力度显著加大,处罚手段从单一罚款扩展为"罚款+资质降级/吊销+一定期限禁入"组合拳。

违规情形原条例处罚修订草案处罚(亮点)
未取得资质擅自承揽工程无此规定新增:责令停止,处50万元以上合同额5‰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主要负责人处5万-10万元罚款
未备案/未核准即开工无专门处罚纳入第二十五条:警告/通报批评/最高合同额5‰罚款,可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15-30万元罚款15-30万元或合同额3‰(取高者),可降级或吊销资质;新增损害商誉、侵犯商业秘密、承揽禁接项目同样处罚
违规劳务中介/未买保险/未缴备用金5-10万元罚款5-10万元或最高50万元罚款,可吊销资质;非法中介处罚上限从20万提至80万元
未报告/未统计/未备案外派信息2-5万元2-5万元或最高50万元罚款,可降级或吊销资质
总包未清偿欠薪无新增先行清偿义务;违反劳务分包规定按第二十八条处罚

⚠️ 风险提示 特别注意:罚款计算方式从"固定区间"改为"固定区间+合同额比例"双轨制。对于大型工程项目,合同额3‰-5‰的罚款可能达到数千万甚至上亿元级别,违法成本大幅上升。

05对出海工程企业的四大核心影响

1. 准入门槛提高,中小工程企业或面临洗牌

资质管理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对外承包工程不再"零门槛"。企业需要在资金、技术、人员、业绩、国内资质、合规体系、质量安全等多方面达到法定条件,才能拿到"出海入场券"。缺乏海外业绩或合规体系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可能面临"想出去出不去"的局面。建议企业尽早对照资质条件进行内部摸底和准备。

2. 项目周期前置审批时间需纳入计划

特定项目核准制和重大项目风险会商,意味着规模较大、涉及敏感国家地区的项目,投标前就需要完成审批流程。企业在海外项目排期、投标保证金缴纳、与业主签约等环节,都应预留充足的政府审批时间,避免因审批延迟导致违约风险。

3. 合规管理体系从"建议项"变为"必选项"

修订草案明确将"安全防范机制和合规管理体系"列为资质申请的硬性条件,并将"廉洁合规"写入经营行为规范。这意味着企业不仅要有纸面合规制度,还需要真正建立可运行的海外合规管理体系,覆盖反商业贿赂、反欺诈、ESG、劳工权益、分包管理、出口管制等多个维度。

4. 总包对劳务用工承担"兜底责任"

总包不得单独分包劳务,且对分包单位拖欠外派人员报酬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这是总包责任的重大扩展。工程企业必须加强对分包商的准入审查、过程监督和资金管控,避免分包商欠薪"牵连"总包。

06鲲鹏出海合规建议

针对本次条例修订,鲲鹏出海建议正在或计划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在征求意见期及新规正式出台前,做好以下准备:

对照资质条件开展内部评估 围绕资金资产、专业人员、海外业绩、国内资质、合规体系、质量安全、商业信誉七大维度,逐项自查短板,提前补强。
建立/升级海外合规管理体系 制定覆盖反商业贿赂、反欺诈、ESG、劳工权益、分包管理、出口管制、数据合规的全链条合规手册,并建立配套培训、举报、调查、处置机制。
完善分包与劳务管理机制 建立分包商准入白名单和过程考核机制,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劳动用工和报酬支付条款,设立工资保证金或专户,防范欠薪传导风险。
建立项目前置审查流程 在内部立项阶段即识别项目所在国风险等级、合同金额、是否属于特定项目范围,提前准备备案/核准材料,预留审批时间。
关注配套细则出台 资质等级标准、特定项目目录、核准条件等核心配套规则将由商务部另行制定,建议持续跟踪立法动态,第一时间调整企业制度。
积极反馈意见建议 11月9日前,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实际,通过商务部官网、邮件、传真或信函渠道,对修订草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发出行业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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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来源
[1] 商务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2026-10-10
[2]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27号)
[3]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4年第2号)
[4] 2026年1-8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简明统计,商务部,202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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